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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回应因侵犯消费者权益被通报 虚心接受监管部门提出的建议与指导

2022-02-12 11:17:07来源:盖世汽车

2月11日,财经网汽车从官方获悉,奔驰汽车对于2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报》进行了回应。

回应内容如下:

在2021年3月,监管部门对我司进行了例行现场检查,并指出了我司在运营中存在的一些不足。

• 我们非常感谢监管部门对我司运营工作的监督,并虚心接受其提出的建议与指导。我们随即采取了整改措施,并于去年完成了整改。

• 遵守法律法规并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公司的基本原则。

• 未来,我们将继续切实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工作机制,以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在其官方微信上发表《关于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报》,对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存在的宣传材料未明确说明贷款产品提供方、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有关消费者信息授权使用的格式条款未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执行不到位4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进行了通报。

一、宣传材料未明确说明贷款产品提供方

奔驰汽车金融2019年7月提供给经销商的“‘藏不住’系列GLA朋友圈海报-通用版”宣传材料,将公司贷款产品和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产品放在同一页面,但未明确说明贷款产品提供方为奔驰汽车金融;2020年1月提供给经销商的“没错系列朋友圈海报”宣传材料,以“奔驰金融”名义同时宣传贷款产品和租赁产品,仅提示“‘奔驰金融’指代奔驰汽车金融和奔驰租赁”。宣传材料未明确说明贷款产品提供方的行为,不符合《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相关规定。

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

奔驰汽车金融在官方网站披露《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收费项目公示》,具体路径为:购车支持—金融服务—合规宣传,列示在官方网站第3层目录下。奔驰汽车金融未在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示服务价格信息的行为,不符合《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三、有关消费者信息授权使用的格式条款未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检查期间,奔驰汽车金融提供并与消费者签署的《汽车贷款抵押合同》载明,消费者授权该公司可以向其所属集团内的任何公司、其他贷款人授权的或向贷款人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收集、披露以及允许其使用消费者信息。该授权条款在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持续有效。上述关于披露消费者信息的范围、使用消费者信息的时长等条款约定未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相关规定。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执行不到位

奔驰汽车金融内部的产品审查流程中,2项产品的审查记录仅有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员签名,未按照监管要求提出明确、具体的审查意见。制作的金融顾问营销指导材料、培训材料等,未经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奔驰汽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执行不到位,不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